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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陜西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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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財政廳 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陜西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陜財辦社〔2019〕111號


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韓城市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充分發揮就業補助資金作用,切實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根據財政部、人社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等,我們制定了《陜西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財政廳 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10月 8日


附件

陜西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好各項就業創業政策,規范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精簡證明材料和優化申辦程序充分便利就業補貼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94號)、《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陜政發〔2018〕40號)及促進就業創業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就業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籌措與管理;核定同級人社部門編制的資金年度預決算;會同人社部門分配下達就業資金;根據人社部門就業補貼審核意見,下達補貼資金支付文件或核定憑證;負責支付或委托人社部門支付單位的補貼資金;支持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建設和應用。

人社部門:編制資金年度預決算草案;負責資金的使用,參與資金的籌措與管理;依據促進就業工作狀況制定資金分配方案,會同財政部門分配下達就業資金;負責受理、審核就業補貼申請,公示、確認審核結果;支付個人補貼資金或受財政部門委托支付單位的補貼資金;負責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建設和應用。

第四條 就業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普惠,重點傾斜。落實國家和我省普惠性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創業,適度向經濟困難、就業工作任務重的地區傾斜,促進各類勞動者公平就業,推動地區間就業協同發展。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優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充分發揮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等積極性。

(三)易于操作,精準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資金管理。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就業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主要用于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職業介紹補貼、校園招聘補貼、創業補貼、創業孵化項目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同一項目就業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高技能人才培養工程相關補貼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復享受。

第六條 職業培訓補貼。

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或畢業前一學年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在校生,以下涉及高校畢業生的就業補貼政策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均可同等享受)、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以下簡稱貧困勞動力)、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退役軍人(含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自主擇業軍轉干部、復員干部,下同)、大學生村官等(以下簡稱七類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職業培訓補貼。

取消定點培訓機構批準認定制度,建立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備案制度,支持各類普通高等學校、民辦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培訓機構和具備條件的企業承擔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培訓應主要采取定單式、定向式、項目制等培訓方式,推動實現培訓即就業,強化培訓的就業導向。培訓單位組織培訓前按規定向人社部門履行備案手續,通過開班審核后,方可開展培訓,培訓補貼標準、工作要求等事項由人社部門具體確定。人社部門應對培訓過程實施監管,核實培訓的真實性,根據培訓效果給予培訓補貼。

職業培訓補貼用于以下7個方面:

(一)就業技能培訓補貼。各市(區)人社、財政部門應根據培訓專業分類制定培訓課時和就業技能培訓基本補貼標準,各類就業技能培訓基本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每人每8個課時 180元。七類人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的,按基本補貼標準給予補貼;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且在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按基本補貼標準的150%給予補貼。

(二)創業培訓補貼。對七類人員自愿參加創業培訓,根據培訓項目類別(含SIYB培訓、網絡創業培訓等)和培訓效果給予補貼。其中,參加SYB、網絡創業等培訓后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但在6個月內未實現創業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給予補貼;在6個月內實現創業的,按每人每期2500元給予補貼。參加IYB培訓后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給予補貼。創業培訓時間一般應不少于80課時。

(三)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該項補貼僅針對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根據培訓期限分類確定補貼標準。培訓時間為1學期720課時左右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學期1500元;培訓時間為1學年1440個課時左右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學年2500元。若培訓對象為農村學員或城市低保家庭學員的,再給予其生活費補貼。培訓時間為1學期的,生活費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學期 1000元;培訓時間為1學年的,生活費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學年2000元。

(四)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補貼。對企業新招用七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參加由企業依托所屬培訓機構或合法合規教育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同類工種、相同或相近課時就業技能培訓基本補貼標準給予補貼。

(五)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和技師培訓補貼。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后取得中級工、高級工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分別按每人每年5000元、70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技師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后取得技師、高級技師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分別按每人4000元、50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六)項目制培訓補貼。主要針對去產能企業失業人員、貧困勞動力和退役軍人。各地人社、財政部門可通過項目制方式,向社會具有資質的優質培訓機構整建制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項目,為符合條件人員免費提供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項目制培訓課時由各地根據所實施項目靈活確定。

項目制培訓應突出反映工作績效。對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按培訓后就業創業成功率達50%(含)以上、65%(含)以上、80%(含)以上3種情況分類給予補貼。補貼根據實際參訓人員總數進行核算,標準為每人每期最高不超過4500元,具體標準由各市(區)人社、財政部門制定。培訓后就業創業成功率低于50%的,不予補貼。

各地人社、財政部門購買培訓項目應提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確項目名稱、對象范圍、目標任務、培訓規模、課程設置、培訓期限、預期效果、資金支付等要求,在與培訓機構達成合作意向,簽訂協議后方可實施。各地制定方案應充分考慮項目適用人群、適合開班時間、班次學員規模、培訓地點選擇等因素。方案確定后,應通過發布公告等形式組織具備條件的人員參加培訓。

(七)交通和生活費補貼。2020年12月31日前,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或項目制培訓的,在培訓期間按每人每天不超過50元的標準再給予交通和生活費補貼,每人每期不超過2500元,每年只享受1次。交通和生活費補貼具體標準由各市(區)人社、財政部門制定。

以上7個方面職業培訓補貼,在陜西省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實施期間(2019-2021年),從用于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的失業保險基金結余中列支;未納入陜西省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的補貼項目,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陜西省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實施期滿后,7個方面職業培訓補貼全部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七條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或專項能力考核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書)的七類人員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200元。其中,納入重點產業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定指導目錄的,補貼標準為每人300元。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每人只能享受1次,不得重復享受。

第八條 社會保險補貼。

(一)補貼對象、條件和期限。

社會保險補貼的對象為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

1.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或自主創業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其中,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失敗時(達到退休年齡的除外),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滿或距社會保險補貼期滿不足1年(含)的,可再給予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

(1)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員;

(2)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3)連續失業1年以上的登記失業人員;

(4)畢業后超過半年未實現首次就業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

(5)被征地農民中的失業人員;

(6)失業的殘疾人;

(7)未就業的城鎮退役軍人和軍烈屬;

(8)需要撫養未成年人的單親家庭失業人員;

(9)納入去產能政策范圍企業的失業人員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并處于失業狀態的成員;

(10)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就業困難人員。

2.對各類企業吸納畢業年度和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對高校畢業生離校2年內實現靈活就業的,或畢業年度自主創業的,給予不超過2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其中,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失敗時,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滿或距社會保險補貼期滿不足1年(含)的,可再給予1年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

(二)補貼標準。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社會保險種類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其中,給予單位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部分。補貼標準由各市(區)人社、財政部門制定。省級下達各市(區)、財政省管縣的就業補助資金,當年用于社會保險補貼的支出原則上不超過20%。

第九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

公益性崗位是指以實現公共利益和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主要目的,由政府設置的非營利性公共管理和社會公益性服務崗位。

(一)補貼對象。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

(二)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

(三)補貼標準。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由各市(區)人社、財政部門制定。省級下達各市(區)、財政省管縣的就業補助資金,當年用于公益性崗位補貼的支出原則上不超過30%。

第十條 就業見習補貼。

畢業年度和畢業2年內未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及16至24歲失業青年,在人社部門認定的見習單位按規定參加就業見習的,可享受就業見習補貼。國家級貧困縣、艱苦邊遠縣的見習人員范圍可擴大至畢業2年內未就業的中職畢業生。

就業見習工作實行屬地化管理,自愿開展見習工作的用人單位,向當地人社部門提出申請,經認定后開展工作。

就業見習補貼包括見習人員生活補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補貼和一次性見習留用補貼。其中,生活補貼每人每月1200元,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補貼每人每月25元,補貼期限一般為3至12個月;見習單位接收畢業生及失業青年見習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數對見習單位給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見習留用補貼。

第十一條 求職創業補貼。

對在畢業學年有就業創業意愿并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和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和民辦高校畢業生可同等享受。

第十二條 職業介紹補貼。

經依法行政許可、注冊登記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含勞務派遣服務機構)(簡稱職介機構),向登記失業人員和農民工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且登記失業人員和農民工與用人單位或勞務派遣公司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按實際介紹就業人數享受職業介紹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500元。登記失業人員和農民工每年只能享受1次職業介紹補貼,不得重復享受。

第十三條 校園招聘補貼。

普通高等學校開展校園招聘活動,提前在當地的市級公共就業服務網站或公共人才服務網站公布招聘活動信息,且允許外校學生自愿參加,不收取學生和用人單位費用,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可享受校園招聘補貼。校園招聘補貼標準由各市(區)人社、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創業補貼。

對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正常運營6個月以上的就業困難人員、畢業年度和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貧困勞動力、退役軍人、農民工等返鄉下鄉創業人員,按每人5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

第十五條 創業孵化項目補貼。

對經市(區)、縣級人社、財政部門認定達到標準的創業孵化基地(返鄉創業園區),按每孵化成功或存活1個創業實體不超過1萬元,每帶動1個人就業不超過3000元的標準核算,給予創業孵化項目補貼。具體標準由各市(區)人社、財政部門制定。其中,貧困勞動力成功創業或實現就業的,按其他勞動力補貼標準的1.5倍核算。每個創業孵化基地(返鄉創業園區)每年享受創業孵化項目補貼不超過200萬元。每個創業實體和就業的自然人作為核算指標,只能使用1次。

市(區)、縣級創業孵化項目補貼總額最高按本級當年就業資金總額的10%安排。

第十六條 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

(一)就業創業服務補助。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于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持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建設和應用,以及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主要補助項目包括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建設、推廣應用、運行維護及升級改造,人力資源調查和就業動態調查,就業創業信息服務與統計監測;專項就業創業服務活動,跨地區勞務協作;就業創業典型表彰獎勵,創業項目推介和成果展示;聘請專業人員及購買社會機構提供的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就業創業證》印制等。

省級人社部門組織國家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推薦工作,會同省級財政部門開展省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返鄉創業示范園區),省級就業見習示范基地評審、評選工作。各市人社、財政部門要根據國家和省級評審、評選結果,對國家級、省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返鄉創業示范園區)分別按每個500萬元、10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補資金,對省級就業見習示范基地按每個5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金,所需資金從就業資金中列支。

(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

重點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門要編制高技能人才培養中長期規劃,確定本地區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點領域。對國家級、省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分別按每個500萬元、20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對國家級、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按每個1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國家級高技能人才項目所需資金由各市人社、財政部門根據省級評審、國家備案結果,從就業資金中列支。省級高技能人才項目仍按照我省高技能人才培養工程項目實施。

第十七條 各市(區)人社、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授權制定的各項具體補貼標準,不得突破本辦法明確的補貼標準范圍限定。

各地確需新增其他支出項目的,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并按國家專項轉移支付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就業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發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五)“三公”經費支出。

(六)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下同)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十九條 各地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足額安排就業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工作。省級財政補助各地的就業資金,與各市(縣、區)財政配套投入的就業資金相掛鉤。

第二十條 中、省財政安排的就業資金,按照因素法測算確定各地的分配額度。各市應參照執行。

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績效因素和重點工作因素四類。其中:基礎因素主要根據勞動力人口等指標,重點考核就業工作任務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據地方政府就業資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標,重點考核地方投入力度;績效因素主要根據各地失業率、新增就業人數、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人數、困難人員就業人數和資金結余等指標,重點考核各地落實各項就業政策的成效;重點工作因素主要根據人社部、省委省政府和省級主管部門年度就業工作安排部署,重點考核重大專項就業工作完成情況。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和權重,可根據年度就業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

各地就業資金分配公式為:

分配各地的資金測算額度=擬分配各地的資金總量×(各地資金分配四項因素總系數-各地審計等違規資金系數)。

其中,各地資金分配四項因素總系數=各地資金分配基礎因素系數×各地資金分配基礎因素系數權重+各地資金分配投入因素系數×各地資金分配投入因素系數權重+各地資金分配績效因素系數×各地資金分配績效因素系數權重+各地資金分配重點工作因素系數×各地資金分配重點工作因素系數權重。

各地審計違規資金系數=各地審計違規資金額度/各地資金支出額度。

第二十一條 省、市(區)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在收到上級資金分配通知后 30個工作日內,正式下達就業資金預算;省級、市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將本級政府預算安排給下級政府的就業補助資金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60日內正式下達到下級財政、人社部門。各級人社部門應按此時間要求制定和報出資金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條 就業補助資金應按照財政部門關于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的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下達工作。

第四章 資金申報與使用

第二十三條 個人和單位一般按屬地原則申請就業補貼。人社部門應隨時受理各類補貼申請,每兩個月審核支付一次。政策扶持對象(個人和單位)應在達到各類補貼申報條件之日起 6個月內提出補貼申請,超過6個月的,人社部門不再受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對單位和個人補貼的申領與發放。

(一)職業培訓補貼。

1.個人在經人社部門備案的培訓單位繳費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和勞動預備制培訓的,應在完成培訓后向備案該單位的人社部門提出補貼申請,提供基本身份類證明(包括身份證、《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社會保障卡,或畢業證書等能夠證明本人屬于政策補貼對象的有效憑證,補貼申辦對象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原件或復印件、培訓單位開具的稅務發票(或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下同)等材料。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后實現就業創業的,除已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過就業創業登記的人員外,還應提供就業創業相關證明(包括勞動合同、工商登記注冊信息,或其他可證明其實現就業創業的相關材料,補貼申辦對象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復印件。申請勞動預備制培訓生活費補貼,還應提供:初高中畢業證書復印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等材料。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申請交通和生活費補貼,人社部門要核實身份信息。個人獲取職業資格證書情況由人社部門進行內部核查。

2.經人社部門備案的培訓單位為符合條件人員免費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和勞動預備制培訓的,應在完成培訓后申請補貼,提供享受補貼人員花名冊(電子版,含聯系電話等信息,下同)、基本身份類證明復印件、就業創業相關證明復印件、培訓單位開具的稅務發票等材料。代為申請勞動預備制培訓生活費補貼,還應提供:代為申請協議、初高中畢業證書復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證明等材料。代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申請交通和生活費補貼,還應提供代為申請協議等材料,人社部門要核實身份信息。個人獲取職業資格證書情況由人社部門進行內部核查。

3.企業申請職工崗位技能培訓補貼、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和技師培訓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享受補貼人員花名冊、培訓單位開具的稅務發票等材料。個人獲取職業資格證書情況由人社部門進行內部核查。企業組織開展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培訓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復印件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其中,開展學徒制培訓備案的,經人社部門審核后,可按規定向企業預支不超過50%的補貼資金,培訓任務完成后及時撥付其余補貼資金。

4.培訓機構開展項目制培訓,應向符合條件人員提供包括理論講解、實踐操作、就業推薦、創業規劃、開業指導、后續跟蹤等服務在內的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培訓前,應將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教材和內容、授課教師信息、培訓人員花名冊以及身份證復印件等有關材料報委托培訓的人社部門核實備案。培訓后,應向委托培訓的人社部門提供:培訓單位開具的稅務發票、不低于10次(每次約20分鐘左右)的培訓視頻資料、實際參訓人員花名冊、就業創業相關證明復印件(僅實現就業創業的人員提供)等材料。代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申請交通和生活費補貼,還應提供代為申請協議等材料,人社部門要核實身份信息。

以上申請材料人社部門審核后,對個人申請的培訓補貼,按規定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對培訓單位申請的培訓補貼,按規定支付到培訓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項目制培訓補貼按協議約定支付。

培訓單位代為申請的補貼,應在收到資金后1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發放到補貼對象本人。人社部門要逐一核查備案,確保資金發放到位。

(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七類人員自主選擇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進行初次職業技能鑒定,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免收費用。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應在完成鑒定(考核)工作后1個月內,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考核)補貼,提供享受補貼人員花名冊、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具的稅務發票、基本身份類證明復印件等材料。個人獲取職業資格證書情況由人社部門進行內部核查。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鑒定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三)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的辦法。

1.企業(單位)申領。企業(單位)應在完成參保繳費后1個月內,向其社會保險參保地人社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提供享受補貼人員花名冊、基本身份類證明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的不提供)等材料。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由人社部門進行內部核查。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2.個人申領。符合條件的個人應在完成參保繳費后,向其社會保險參保地人社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提供基本身份類證明原件或復印件、靈活就業證明或工商登記注冊信息等材料。自主創業失敗人員還應提供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注銷材料。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由人社部門進行內部核查。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四)公益性崗位補貼。

公益性崗位用工單位應及時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提供享受補貼人員花名冊、基本身份類證明復印件、單位通過銀行發放工資明細表(單)等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五)就業見習補貼。

經人社部門認定的就業見習單位組織符合條件人員開展就業見習工作的,應在人員完成見習后1個月內申請就業見習補貼,提供見習人員花名冊、基本身份類證明復印件、就業見習協議書、單位通過銀行發放的基本生活補助明細賬(單)等材料。申請一次性見習留用補貼還應提供就業見習留用人員花名冊、見習留用人員勞動合同復印件等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后,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應在見習人員上崗前完成資料審核和投保工作。

(六)求職創業補貼。

各類院校應在畢業生畢業前一學年下半學期內,組織符合條件的畢業生集中申請求職創業補貼,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情況按規定報送當地市級人社部門。畢業生應向學校提供以下材料: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或身有殘疾、享受特困救助供養、低保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證明等材料。學校應向人社部門提供求職創業補貼初審表、公示文件、享受補貼人員花名冊等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應在畢業生畢業學年9月底前將補貼支付到學校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學校應在收到撥款后1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發放給畢業生本人,并及時將發放情況報人社部門備案。

畢業生和學校應在規定時間內申請申報,超過規定時間的,不予辦理。

(七)職業介紹補貼。

職介機構應在完成職介工作后向當地人社部門提出補貼申請,提供享受補貼人員花名冊、基本身份類證明復印件、勞動合同(或就業協議)復印件等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八)校園招聘補貼。

各高校應于每年7月底前向當地市級人社部門提出申請,人社部門應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校園補貼的受理、審核和補貼資金劃撥工作。申請校園招聘補貼所需材料由各市(區)人社部門確定。

(九)創業補貼。

符合條件人員應在其創業實體登記注冊后7至12個月期間,向創業所在地縣級人社部門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提供基本身份類證明原件或復印件、工商登記注冊信息等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后,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十)創業孵化項目補貼。具體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社部門對單位和個人的各項補貼資金進行審核后要向社會公示(事前已公示確認的補貼項目除外),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享受補貼的人員名單、具體補助人數和金額等。其中,職業培訓補貼還應公示培訓的內容、取得的培訓成果等;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示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求職創業補貼在各高校初審時在校內公示。公示平臺一般為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官方網站,也可在覆蓋本轄區的其他網站或平面媒體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六條 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的使用。

(一)就業創業服務補助。

各縣、區、縣級市(不含財政省管縣和韓城市)人社、財政部門每年初制定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報設區市財政、人社部門審批,經批準后由人社部門按計劃使用(設區市本級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資金年度使用計劃一并進行審批)。財政省管縣和韓城市人社部門每年初制定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資金年度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后按計劃使用。

省本級年度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資金,由省人社廳提出計劃,經省財政廳核定后按計劃使用。

(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

該項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省級人社部門每年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擬實施高技能人才項目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將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省級高技能人才項目仍按照我省高技能人才培養工程項目實施。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資金的使用。各地要結合區域經濟發展、產業振興發展規劃和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的需要,依托具備高技能人才培訓能力的職業培訓機構和城市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重點開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訓、高技能人才評價、職業技能競賽、高技能人才課程研發、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高技能人才宣傳、高技能人才管理、高技能人才基礎能力建設等活動。

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資金的使用。各地要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帶徒傳技、技能攻關、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選拔行業、企業生產、服務一線的優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單位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培訓、研修、攻關、交流等技能傳承提升活動。

第二十七條 各地人社、財政部門應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積極推進網上申報、網上審核、聯網核查和待遇查詢,對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統或與相關部門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個人及單位信息、資料的,不再要求單位及個人提供紙質材料。管理信息系統、部門信息共享暫時達不到精簡要求的,應加快系統建設、應用和材料精簡工作進度,立足實際能減則減、逐步精簡,推動單位基礎信息,個人基本身份類別信息、就業創業相關信息和享受低保、助學貸款、特困救助等信息盡早實現聯網查詢。對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具有一定期限的支出項目,同一政策應實行“一次審批、全期暢領”,初次申請時限時辦理,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內,如相關情況和材料未發生變化,不得要求重復提供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就業資金的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的總體要求,做好年度預決算工作。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嚴格按本辦法規定落實各項補貼,加快就業資金預算執行進度,保持資金支出進度與序時進度基本一致,防止年底集中支出就業資金,增強就業資金使用的時效性與均衡性。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定期對就業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將其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自覺接受人大、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優化風險防控。有條件的地方,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各地財政、人社部門應當探索建立科學規范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推進就業資金的績效管理。省財政廳、人社廳根據各地就業工作情況,定期委托第三方進行就業資金績效評價。市、縣(區)財政和人社部門應當對本地區就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就業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就業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對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虛列、套取、私分就業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疏于管理、違規使用資金,并直接影響各項促進就業創業政策目標實現的市縣(區),省財政廳將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該市縣(區)獲得就業資金的資格,并在全省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當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等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就業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并于本辦法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省級財政、人社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文件(就業扶貧相關文件除外)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省財政廳、省人社廳《關于印發〈陜西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陜財辦社〔2017〕40號),省人社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于設立和發放高校畢業生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的通知》(陜人社發〔2013〕37號),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于設立普通高等學校校園招聘補貼的通知》(陜人社發〔2014〕2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受理但未完成審核劃撥手續的各項補貼,按原政策規定審核劃撥補貼資金。

第三十八條 脫貧攻堅期間,對實現轉移就業的貧困勞動力,按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500元的標準給予轉移就業交通補貼。具體標準和程序由各縣(區)人社、財政部門制定。涉及貧困勞動力其他方面的就業創業補貼,就業扶貧政策有規定的,遵其執行,沒有規定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