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與勞動保障監察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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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勞動爭議當事人爭議的事項,根據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的規定,依法作出調解、裁決,從而解決勞動爭議的一項勞動法律制度。 勞動保障監察,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 相同之處主要包括: 一是工作目標基本相同。兩個機構都以依法有效化解勞動爭議、勞動違法行為等社會矛盾為己任。 二是價值取向基本相同?!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一條規定了調解仲裁機構的核心價值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一條規定了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核心價值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是服務對象相同。兩個機構的服務對象包括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調解是勞動爭議處理的重要環節,在爭議處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不同之處主要包括: 一是機構的性質不同。調解仲裁機構具有準司法性質(調解仲裁機構出具的調解書、裁決書具有執行力),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有行政執法性質。 二是工作方式不同。調解仲裁機構具有被動性,應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的請求而實施調解、仲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既可以主動進行監察,也可以接受舉報、投訴。 三是處理事項適用的時效不同。勞動保障監察的時效是二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時效一般是一年。 四是法律適用不同。調解仲裁機構所依據的實體法既可以是強制性規范,也可以是根據合法有效的合同條款、企業內部勞動規章制度進行調解和裁決;勞動保障所依據的實體法只限于強制性規范。 五是處理的對象不同。勞動保障監察的對象主要是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對象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六是對處理事項的救濟方式不同。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勞動監察相對人不服勞動監察決定,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調解仲裁與勞動監察的受理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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