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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社部: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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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健康有序發展,規范人力資源服務活動,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就業和優化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我部研究起草了《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rss.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政策法規”,在“征求意見”欄目里提出意見。

3.通信地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規司(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3號,郵編:10001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4.電子郵箱:renshelifa@mohrss.gov.cn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10月28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2年9月28日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健康有序發展,規范人力資源服務活動,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就業和優化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其人力資源服務活動,適用本規定。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勞務派遣、對外勞務合作或者其他服務活動的,執行國家勞務派遣、對外勞務合作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其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的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其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其活動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堅持促進行業發展和實施有效監管并重,推進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才市場,支持誠信合規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展,完善政府購買人力資源服務等機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信息化和人才隊伍建設,指導協會組織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營造統一開放、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

第二章 許可備案

第五條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注冊地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還應當向省級電信主管部門履行互聯網信息服務核準手續;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本規定所稱行政審批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審批部門。

職業中介活動主要包括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為用人單位推薦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職業介紹服務、組織開展現場招聘會、開展以互聯網為載體的各類求職招聘服務、開展高級人才尋訪服務等經營性活動。

第六條 申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

(二)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開展業務必要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開辦資金;

(四)有3名以上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可以自愿選擇按照一般程序或者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許可事項。按照一般程序辦理的,應當向登記注冊地行政審批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申請書;

(二)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場所、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的相關證明;

(五)營業執照(副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能夠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獲得的,行政審批部門不得要求重復提交。

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應當提交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申請書及告知承諾書。

第八條 按照一般程序申請人力資源服務許可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依法作出審批決定;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符合條件的,頒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注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 從事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人力資源信息軟件服務等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注冊地行政審批部門備案。

互聯網信息服務中涉及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等活動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登記注冊地行政審批部門備案。

第十條 辦理人力資源服務備案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注冊地行政審批部門提交備案書。報送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備案憑證;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備案憑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分為紙質證書(正、副本)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備案憑證樣式及編號規則等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統一樣式印制紙質許可證、備案憑證。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電子證書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生成并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 需要延續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行政審批部門不得重復審批。

第十四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工商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分支機構登記注冊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書面報告書等材料。

行政審批部門不得重復審批或者備案。

第十五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機構性質等信息的,應當自變更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登記注冊所在地行政審批部門,提交書面報告書等材料。

第十六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公開行政許可和備案的全部材料目錄、辦事指南和咨詢監督電話等信息,并提供相關查詢服務。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收集、存儲、使用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征得本人同意,不得采取一次授權、多次使用的方式處理個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五)不得利用個人信息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勞動者個人信息安全保護、警示提醒等義務,收集個人信息限于實現求職招聘目的的最小范圍,包括勞動者居民身份號碼、學習及工作經歷、聯系方式等必要個人信息。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勞動者個人信息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監測預警等機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盜取、販賣、泄露個人信息等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人員的,或者允許用人單位、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其經營或者自建網絡平臺發布招聘信息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對招聘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并將相關審查材料存檔備核。

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外國人的,應當符合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介紹信、授權書,或者采取認證相關社保信息、人員身份、對公賬戶、辦公場所、企業郵箱等方式,開展招聘信息審查。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招聘信息審查工作所需的必要技術支持,可以依法向相關部門申請獲取。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服務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發現用人單位、與其合作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涉嫌虛假招聘等違法違規活動或者收到有關投訴舉報的,應當立即進行核實,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保存相關記錄,并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相關管理部門報告。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或者與其合作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所提供材料、招聘信息等,未按照規定進行審查,或者對勞動者未盡到相關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公平競爭,不得以不正當競爭等手段承攬業務,不得以誘導勞動者頻繁更換工作單位等方式擾亂人力資源市場秩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影響用人單位正常用工。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以招聘的名義向個人收取明示服務項目以外的服務費用,不得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個人變相收取押金、保證金、風險金、服裝費、登記費等費用,不得以各種名目誘導、強迫個人參與貸款、入股、集資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委托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應當規范承接人力資源管理、開發、配置、提供及相關專業服務活動,不得未經委托方同意轉包,不得以此改變委托方與其招用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不得通過誘導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等方式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得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或者按勞務派遣形式將勞動者派往其他單位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委托或者自行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培訓,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參訓人員身心健康或者誘騙財物。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應當依法取得職業技能培訓資質,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領補貼。

第二十六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營業執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等事項,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價格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還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應當按規定公示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發布虛假、包含歧視性內容等違法違規求職招聘信息;

(二)偽造、涂改、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三)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個人或者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人力資源服務;

(四)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五)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以性別為由拒絕為婦女提供人力資源服務或者提高服務標準;

(六)介紹法律、法規禁止招用的人員就業或者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七)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活動;

(八)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

(九)泄露或者違法使用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用人單位商業秘密;

(十)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虛假就業協議或者虛假勞動合同提供服務;

(十一)以開展人力資源服務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鼓勵引導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特定對象提供公益性就業和人才服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經過備案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及其變更、延續、處罰等情況,方便公眾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督促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做好年度報告公示工作,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統一公示年度報告有關信息。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登記注冊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年度報告,并在服務場所或者通過互聯網自行開展不少于30日的信息公示。

第三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領域誠信典型選樹和失信行為曝光機制,依法依規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制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信用評價制度和規范,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支持行業協會、第三方信用和認證服務機構等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依法依規參與相關信用評價和認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實施監督檢查,健全確定監管對象名單和檢查事項清單、實施重點監管等工作機制,明確檢查的依據、主體、內容、方式等事項,完善監督檢查情況社會公示制度。

對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的,應當重點對告知承諾事項真實性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創新事中事后監管方式,推進“互聯網+監管”信息化建設,建立智慧監管、數據監管等新型監管機制,構建監管風險分析研判、市場主體警示退出等機制。

加強對人力資源市場的聯合監管和協同監管,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監管信息共享、問題溝通交流、案件聯合處置等工作機制,提高監管工作效能。

第三十四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法違規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的,由相關行為發生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對涉及網絡招聘服務活動等難以確定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地的,由登記注冊地或者住址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涉及多個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由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行使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實施異地監管過程中,需要其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協助的,可以提出協助請求。被請求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予以協助。

第三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自接到投訴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和反饋。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撤銷作出的行政許可: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五)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

(六)連續2年未按規定開展年度報告公示或者年度報告不符合要求的;

(七)依法可以撤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的其他情形。

存在第(五)項情形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負責人自被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人力資源服務許可,且此后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方式。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依法辦理人力資源服務許可注銷手續:

(一)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終止經營或者主動申請注銷的;

(三)人力資源服務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人力資源服務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行政審批部門發現可以撤銷、注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情形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撤銷、注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并收繳許可證。相關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人員無法聯系或者拒不配合的,行政審批部門可以將有關信息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個月。公示期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作出撤銷、注銷行政許可的決定。

行政審批部門收到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辦理注銷的書面報告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辦理注銷手續,并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或者違反第九條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未書面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第三、五、六、七、九、十、十一款的規定,未嚴格履行個人信息保護和招聘信息審查責任,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明示有關事項的,或者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未開展年度報告公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二、八款規定,有發布虛假、歧視性等違法違規求職招聘信息或者違法使用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扣押居民身份證等證件行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外商投資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備案及管理事項,按照本規定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相關活動,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關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規范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其人力資源服務活動,我們研究起草了《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

一、《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6章49條,對適用范圍及監管部門職責、許可備案、活動規范、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作了全面規定。第一章總則,包括目的依據、適用范圍、管理部門、統籌發展等內容。第二章許可備案,包括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及備案的條件、程序、材料、時限等要求和許可證的有效期、范圍、效力、延續、變更等內容。第三章服務規范,包括個人信息保護、招聘信息審查、終止招聘服務、公平競爭、規范收費、服務外包、開展培訓、明示服務信息、禁止行為及提供公益性服務等內容。第四章監督管理,包括公布服務機構信息、開展年度報告公示、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實施監督檢查、創新監管方式、實施異地監管、受理舉報投訴、撤銷注銷情形和程序等內容。第五章法律責任,包括相關違法違規問題的罰則。第六章附則,包括外商投資、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及一致性的有關規定。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重點問題

(一)明確適用范圍。《規定》適用于境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其開展的人力資源服務活動,求職者、用人單位、政府部門等主體及其相關活動。《規定》重點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的許可備案、服務規范、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作了規范。

(二)完善許可備案。一是深入貫徹“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確了簡化材料、優化流程、實施告知承諾制等規定。二是基于《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就許可備案僅作出原則性規定、現行有關制度不一致的情況,《規定》對許可備案的條件、程序、材料、時限等進行了統一規定和細化完善。三是針對開展許可備案工作的實際需求,明確了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核準及許可、許可證備案憑證及電子證書效力、公布材料目錄及辦事指南等規定,進一步增強可操作性。

(三)規范服務活動。《規定》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在明確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權責、壓實市場主體責任、劃定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紅線”等方面,進行了系統規范,明確了服務原則、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服務責任等相關規定。

(四)強化日常監管。《規定》貫徹包容審慎監管理念,兼顧效率與安全,統籌寬進和嚴管,圍繞當前監管工作的重難點問題,優化了服務機構信息公布流程,強化了事中事后監管,增加了舉報投訴等規定,尤其是對管理工作實踐中急需的異地監管、撤銷注銷許可及完善退出機制等有關事項,首次進行了統一規定,完善了監督管理的制度規范。

此外,注意協調處理好與之前出臺的相關規章規定的關系。《規定》提出,此前發布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來源:聶有誠亞太人才服務研究者公眾號